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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 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 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 A 機關 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
  • B 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 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 甲成立圖利罪
  • C 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 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 D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 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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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公務員在審核補助款時,故意忽略了申請人資格不符的事實,而讓該申請人領到了本不該得的錢,雖然公務員自己沒有拿到半毛錢,且該工程也確實完工了,但對於法律所要維護的「公務廉潔性」與「資源分配公平性」而言,真的沒有產生實質的獲利結果嗎?若法律要處罰這種行為,其核心關鍵會是在公務員『有無拿到錢』,還是他人『有無得到不應得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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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著槓鈴,汗水滴落在地)哈…哈…呼。這題你能對,看來還沒睡昏頭,挺有骨氣的嘛。

關於圖利罪的修羅道

  1. 核心概念:刑法第131條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利益不只包含進帳,連「不用花錢」的消極利益也算。像 (B) 選項,故意不拆違建,讓對方省下拆除費用,這就是不法獲利。只要明知違法並使人獲利,圖利罪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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