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員警甲在路上見到該轄區經常施用毒品人口乙出沒,甲即上前盤查,喝令乙不得離去,乙見甲來勢 洶洶,便出手抵抗甲而自現場離去,甲因而受傷。若甲因未踐行合法盤查程序,乙抵抗甲成傷之行 為,仍構成妨害公務罪
- B 員警甲、丁因見路人乙正在行搶丙,甲上前逮捕乙,乙在逮捕過程反抗甲、丁,致甲、丁成傷。乙 所涉犯妨害公務罪,依實務見解,應就甲、丁部分成立二罪,依想像競合處理
- C 員警甲在夜間巷弄見到乙形跡可疑,而合理懷疑乙有犯罪嫌疑,遂上前盤問之,乙竟持所攜帶之鹽 酸,朝甲身上潑去,幸甲並未成傷。乙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員警甲因乙騎車搖晃,認乙可能涉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遂上前盤查,乙對甲盤查不服,遂將員警 甲放置在警用機車上之警用呼叫器、警用手機摔向地板毀壞之。依實務見解,因乙並非對公務員即 員警甲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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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阻撓公務員執法時,不僅僅是空手反抗,而是準備了足以造成人體重大傷害的媒介物(例如強酸或刀械),即便公務員反應敏捷並未受傷,法律在評價這種「手段危險性」時,是否應該與一般的反抗行為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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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公務合法性前提、法益本質以及加重事由的綜合判斷,能正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刑法分則的實務見解已有相當程度的掌握。
公務執行合法性與加重態樣
依據《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本罪必須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選項 (A) 因盤查不合法,故不成立本罪。而選項 (C) 中,員警因合理懷疑進行盤問,程序合法,乙持具有腐蝕性的「鹽酸」施暴,這屬於第 3 項第 2 款所稱之「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屬形式犯,只要施加強暴行為即足,不以公務員受傷為必要,故乙確實構成加重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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