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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員, 表示力挺到底,並於翌日將戶籍遷往乙的高雄選區,但是仍繼續在臺北市生活、工作。選舉當日,甲 專程南下投票支持表兄乙;同日,有親戚丙因病無法投票,希望有人能替他把票投給乙,另一親戚丁 聞之,持丙的身分證與印章,以丙的身分前往投票所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B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C 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 D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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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民主選舉制度中「一人一票」的設計,除了保障個人意志外,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專屬性?如果我們允許居住在 A 地的人,單純為了影響 B 地的選舉結果而短暫遷移戶籍,這對於長期居住在 B 地、必須承受該選區公共政策影響的居民而言,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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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選舉犯罪的核心構成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形式上的權利行使與實質上的違法行為。

幽靈人口與遷徙自由的界線

關於甲的行為,雖然我國憲法保障遷徙自由,但若以「虛偽遷徙戶籍」為手段,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卻未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即構成《刑法》第 146 條第 2 項的妨害投票正確罪。法律處罰的並非遷徙本身,而是其扭曲民主代議制度、破壞選舉公平性的行為。甲僅為投票而設籍,並無實居意願,屬典型的「幽靈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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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妨害投票罪之認定
💡 處罰以虛偽遷徙戶籍或冒名投票等非法手段干預選舉公正。
比較維度 虛偽遷徙戶籍 (幽靈人口) VS 冒名代理投票
法條依據 刑法第146條第2項 — 刑法第146條第1項
行為特徵 遷戶籍但無居住事實 — 冒用他人名義投票
常見抗辯 主張憲法遷徙自由 — 主張本人授權代理
法律結果 抗辯無效,成立本罪 — 代理無效,成立本罪
💬兩者均屬於以非法手段干預投票結果,破壞選舉之公平性與純正性。
🧠 記憶技巧:虛設戶籍無居住,投票有罪;冒名頂替代投票,授權亦罰。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遷徙自由」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或誤認「得到本人同意」即可代理投票。
幽靈人口罪 投票權之屬身性 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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