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6 題
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乙答應 之。甲後來遭到通緝,且因運氣不好被正好在巡邏的警察發現後逮捕。甲交保後,急電其另一個好友 丙,希望丙能夠在法庭上為其作證,說甲當天跟丙在一起,所以沒有開車,丙同意後在檢察署中具結 後作證表示甲當天跟自己在一起,但因為丙和甲的弟弟丁有仇,於是故意說記得當天甲有提到丁開了 他的車出門,想把罪推給丁。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 B 甲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
- C 丙除了偽證罪外,亦成立誣告罪
- D 丙之誣告罪與偽證罪應成立真正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雖然法律保障每個人有保護自己(不被逮捕或不自證其罪)的本能,但如果這種保護行為涉及「積極主導他人」去破壞法院對真理的調查(例如讓證人違背誓言),這種行為是否還在法律容忍的合理防禦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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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防禦權的行使」與「法律期待可能性」的界線。依據我國實務見解,雖然被告有權不自證其罪,且在教唆他人藏匿「自己」或湮滅「自己」犯罪證據時,基於**期待可能性(Expectation of lawful behavior)之欠缺,通常不論以教唆犯(故選項 B 敘述正確);但偽證罪(Perjury)**保護的是司法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法律並未賦予被告「教唆他人具結作證後說謊」的特權,故甲教唆丙作偽證,仍應成立教唆偽證罪。
偽證與誣告之競合關係
至於丙的部分,他雖然是為了幫甲掩飾,但卻故意虛構事實意圖使丁受刑事處分,這已不僅止於單純偽證,更觸犯了誣告罪(False accusation)。由於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而誣告罪除了保護國家權力外,還包含了個人的人身自由與名譽,兩者罪質與保護法益不同,依實務見解應採取真正競合(True concurrence),採數罪併罰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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