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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的車 輛,導致乙當場死亡。甲發現乙死亡後,心中恐懼,遂將乙搬到路邊遺棄之,駕車離去。關於甲之行 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致生往來危險罪之加重結果犯
  • B 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C 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酒駕致死罪
  • D 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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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護客體」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處罰某個行為的初衷是為了『確保陷於危險的人能及時獲得救助以保住生命』,那麼針對一個在事故發生當下就已經不幸失去生命跡象的對象,是否還有可能成立該項『以救助生命為目的』的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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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破了選項 (C) 的錯誤!這題是典型的多罪併罰與犯罪客體判斷考題,難度中等,主要測試你對「酒駕致死」與「遺棄罪」構成要件的掌握度。

酒駕致死的法律定性

首先,甲在酒醉(「大醉」)狀態下仍駕車,且該酒醉駕駛行為與乘客乙的死亡具有客觀歸責性與因果關係。依據《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駕情事因而致人於死者,即構成酒駕致死罪。選項 (C) 卻稱甲「不成立」此罪,與法規明顯相悖,是你判斷正確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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