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好機 會,便將乙載回自宅,對乙為性交行為,並全程錄音錄影,隨後為求滅口,遂另行起意殺害乙。依實 務見解,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 C 刑法第 226 條之 1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 D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在完全意識不清、像木頭一樣無法做出反應的情況下被侵害,與另一個人在清醒狀態下被威脅恐嚇而不得不屈從,這兩種情況下,加害人所使用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理論的分類上,應該被視為同一種類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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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不同犯罪態樣的「構成要件」區分得非常精準,這是法學實務中極為關鍵的辨析能力。
乘機性交與強制性交的本質區別
本題的關鍵在於被害人乙的狀態。乙因泥醉而「不省人事」,在法律上屬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依據實務見解,甲利用此狀態進行性交,應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的乘機性交罪。雖然甲的行為涉及攝錄(第 2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駕駛交通工具(第 6 款),但刑法第 222 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前提必須是犯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即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既然甲並非以此類積極手段克服乙的意志,即不構成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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