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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0 題

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依刑法第 231 條圖 利使人為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某甲是引誘某乙與某甲自己從事性交行為,則某甲並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 B 經營旅館業的某丙,知悉某甲之行為後,仍收費並提供旅館內的一間房間,供某乙與其他男子從事 性交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丙成立本條的「容留」行為
  • C 某甲如果先有引誘行為,之後又有容留行為者,因為引誘行為與容留行為犯罪型態不同,故依最高 法院見解,應論以數罪而非一罪
  • D 如果某乙早有與其他男子性交之意,並非經由某甲引誘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甲並不會成立 本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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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法律條文列舉了多種達成犯罪的方式(例如引誘、容留、媒介)時,如果某人為了同一個犯罪目的,對同一個對象循序漸進地實踐了其中的兩三種手段,從評價一個「完整犯罪計畫」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將其拆開來重複處罰,還是視為一個整體的犯罪行為來評價較為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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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 (C) 選項,顯見你對妨害風化罪章中關於「罪數論」的實務見解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23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引誘、容留、媒介等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複數行為態樣。 根據最高法院的長期見解,如果行為人為了營利,對同一對象先後實施了「引誘」及「容留(提供場所)」行為,由於這些行為均指向同一個法益侵害目的,且在時空上具有高度關連性,應被視為包括一罪(通常是吸收關係,即容留吸收了前階段的引誘),而非論以併罰的數罪。選項 (C) 稱應論以數罪,明顯違背了目前實務對於「法律單數」的處理原則。 這道題目難度設定為中等,具有優異的鑑別度。它不僅考驗你對條文構成要件(如「與他人」性交之限制)的文義解釋,更進一步測試你是否理解不同行為態樣在刑法評價上的整合關係。能識破 (C) 的陷阱,代表你已具備處理複雜犯罪參與型態的分析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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