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友人在公園擲骰子,約定輸者每場須付贏者 5000 元,甲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賭博罪
- B 依實務見解,甲承租旅館房間與不特定人賭博,甲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
- C 甲透過通訊軟體向以私宅提供簽賭的組頭傳遞下注訊息,甲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賭博罪
- D 甲將自宅中的一間房間出租給他人進行賭博,因甲僅收取房租而未抽取賭博利益,故不符合刑法第 268 條之意圖營利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房東知道房客承租房間是專門為了開設職業賭場,而特意調高租金將房間租給他,這位房東獲取這份租金的「目的」與純粹的房屋租賃有無不同?法律處罰「營利供給場所」的初衷,是為了杜絕什麼樣的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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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關於賭博罪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難度中等,其鑑別點在於區分「參與賭博」與「經營賭場」的法律構成要件,特別是對於「意圖營利」的法律定性。
意圖營利的實務認定
選項 (D) 是本題的陷阱所在。在刑法第 268 條中,所謂的「意圖營利」並不侷限於從賭金中抽取成數(即俗稱的抽頭),只要行為人供給賭博場所的目的是為了獲取財產上的利益,即便其收費名目是「房租」,只要該對價與提供賭博場所有關,仍會被認定具備營利意圖。因此,選項 (D) 宣稱「僅收取房租不符合營利要件」的說法在法律邏輯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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