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4 題
關於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
- B 本罪包含一切作為與不作為之行為型態,而不僅限於離開現場之行為
- C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為前提
- D 車禍事故現場被害人被撞昏迷,肇事者見狀立即離開現場,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身體健全的成年人,因為錢包遺失而暫時沒錢吃飯,在法律上他是否「完全失去」了獲取食物、尋求公部門救助或維持自己生命的能力?這種狀態與一位躺在病床上、沒有他人餵食就會餓死的嬰兒相比,兩者在『自我維持生存』的能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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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實務見解的關鍵!在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的體系中,核心概念在於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力」的狀態。你準確判斷出(A)選項的錯誤,是因為法律所守護的是人的「生命安全」而非「財產狀態」。
無自救力之人的實質定義
依據實務與學說見解,所謂「無自救力之人」,是指被害人因生理因素(如:老幼、疾病、殘廢)導致其無法維持生存所必要之能力,使其生命陷於危險。如果一個人僅僅是「財力不足」或「收入匱乏」,只要他生理機能健全、能自行向外界求助或謀生,在法律上仍具有自救能力,不屬於本條的保障對象。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考點:區分「經濟困窘」與「生理失能」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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