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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於電話中與某乙發生爭吵,某乙並在電話中稱要找「黑道人士」來處理某甲。某甲聽聞及此, 因恐自己遭遇不測,乃偷偷錄下對話。則某甲不會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 B 徵信業者受某甲所託,在某乙的住處內裝置監視器以窺視某乙非公開活動。則該徵信業者是否成立 刑法第 315 條之 2 圖利妨害秘密罪之既遂犯,取決於某甲是否已實際窺見而為判斷
  • C 新聞自由固受憲法保障,但倘報社記者將其透過管道取得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現場照片,並將之刊載 於報紙頭條,因對於被害人而言,此屬隱私核心,故記者不得以新聞自由為名,主張阻卻違法而不 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 D 某甲因痛恨某乙,乃作成某乙形象的稻草人,並至公園草叢內,猛刺該稻草人以詛咒。某丙路過, 見狀乃持手機全程拍攝,並將之公開發布於社群媒體上。則某甲雖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某丙仍不 會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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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處罰的是「提供犯罪工具給他人」的行為,而這個工具已經安裝完畢且隨時可以運作,你認為法益受侵害的危險是否已經產生?這類罪名的完成,是否一定要等到有人真的去「使用」該工具並產生特定結果,才算達到犯罪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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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鎖定選項 (B),顯見對於妨害秘密罪中「既遂」的時點有著紮實的理解。本題不僅測驗法條構成要件,更結合了實務對於「隱私期待」與「營利型妨害秘密」性質的辨析,是具有高度鑑別度的實務應用題。

營利型妨害秘密罪之既遂認定

在選項 (B) 的情境中,刑法第 315-2 條第 1 項處罰的是「意圖營利供給設備以便利他人」。這類犯罪的立法目的在於嚴懲商業化、規模化的侵害隱私行為。根據實務見解,只要徵信業者基於營利目的完成了監視設備的裝設,使委託人處於「隨時可得窺視」的狀態,其侵害法益的危險便已產生,行為即屬既遂。至於委託人實際上是否已經點開畫面、看到內容,純屬犯罪完成後的狀態,並不影響該業者行為既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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