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4 製作不實性影像罪?
- A 甲與 A 為男女朋友,雙方合意拍攝裸體性愛影音後,甲未得 A 之同意,透過軟體將 A 之身體代換 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B 乙偷拍 B 如廁的影音後,再將透過軟體將該影音加工,使 B 的身體置換為某色情女生之裸體,再 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C 丙透過網路買得價格甚貴的軟體,自行透過加工而生成虛擬人物的仿真裸體影音,再將之公布於網 路上
- D 丁下載某公眾人物 D 之一般談話影音,再透過軟體將 D 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 布於網路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刑法設立這個條文,是為了處罰「電腦合成技術本身」,還是為了保護「某個具體存在的人」免於被誤解、名譽受損?如果影像中的角色在現實中根本不存在,還有誰的人格權會被侵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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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刑法構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的細微觀察力。這類題目看似在考科技應用,實則是在考驗我們對「法律保護客體」的理解。
保護客體與「他人」之要件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9-4條第1項之規定,該罪處罰的行為必須是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法律之所以處罰所謂的「深偽(Deepfake)」行為,是因為其侵害了真實存在之人的名譽與性自主權。在選項(C)中,丙製作的是「虛擬人物」,在現實世界中並沒有對應的自然人,因此不符合「關於他人」這一核心要件。相較之下,選項(A)、(B)、(D)皆涉及對真實存在的特定個人進行影像置換,其不實內容足以生損害於該特定對象,故皆會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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