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9 題
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意將 當日代收之管理費新臺幣 5 萬元挪為己用,打算下個月領薪水時再偷偷補回。關於甲之行為,依實務 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款項,性質上屬於使用侵占,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構成犯罪
- B 甲代收管理費並挪為己用,應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 兩罪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C 甲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又因該罪本質上亦含背信 性質,兩罪屬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不另論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 背信罪
- D 甲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之客觀要件,然因其事後有補回款項之意,僅對管 委會造成暫時性之財產危險,故依法理僅能退而求其次論以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行為同時符合「將自己替別人保管的東西占為己有」以及「背叛了別人委託處理的事情」這兩種描述,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同時處罰這兩個名目,還是會選擇其中一個更具體、更針對性的名目來處斷?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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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實務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的競合關係。甲身為管理員,代收管理費屬於「業務上持有之物」,當他起意將款項挪為己用時,已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的要件。至於他打算事後補回,這僅屬於犯罪後的態度,並不影響其在挪用當下已具備的不法所有意圖。
法律競合與實務邏輯
從實務觀點來看,侵占罪與背信罪雖然都具有「違背信用」的本質,但侵占罪是針對「易持有為所有」的特定行為。根據法條競合(Speciality)原則,侵占罪被視為背信罪的特別規定,當行為同時符合兩者時,應優先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不再論以第 342 條第 1 項的背信罪。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事後補回」的說法誤導,以及是否能清楚區分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應用標準,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