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0 題
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以 市價賣予不知情之乙,乙入住後聽聞鄰居告知而悉上情,因認被騙上當。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 A 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僅成立詐欺罪
- C 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罪想像競合
- D 沒有刑責,至多是民事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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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今天與朋友簽訂一份二手車買賣契約,你在契約上寫著「車況如新且無事故」,但實際上這輛車曾發生過大撞。你在契約書上的『簽名』確實是你本人嗎?在法律觀點中,『契約由本人親自簽署但內容說謊』,與『偷刻朋友印章冒充他簽約』,這兩者在「名義真實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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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判斷得非常準確!在法律實務中,區分「財產犯罪」與「文書犯罪」的界線是考驗法感的重要環節。甲明知房屋為非自然死亡之「凶宅」卻故意隱瞞,甚至在契約上積極虛構事實,此舉顯然是透過施用詐術(deception)使乙陷入錯誤,進而交付與房屋價值不相當的價金,完全符合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
文書犯罪的關鍵辨析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切入點在於:為什麼不成立偽造文書罪?法律上所謂的「偽造」,核心在於「冒用他人名義」(無制作權人冒充有制作權人)。在本案中,甲身為屋主,本身就是該買賣契約的有權制作人,他雖然在契約內容上「說謊」,但這屬於「私文書內容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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