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並將其騎 回家作為日常代步工具。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竊盜犯罪之行為人,且未參與竊盜之事前謀議,故其接受贈與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 B 乙明知該車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仍基於為自己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接受贈與,成立刑法第 349 條 第 1 項收受贓物罪
- C 乙將該車騎回家作為代步工具,係將他人之物隱匿,應論以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寄藏贓物罪
- D 乙之行為實質上延續了甲之竊盜不法狀態,應直接論以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甲偷了東西後,某個完全不知情的路人撿到這件物品並據為己有,與本題中「明知是贓物而接受」的乙相比,兩者對物品的「來源認知」差異,會如何影響法律對他們行為性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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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看來你對於財產犯罪後續的「贓物處置」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你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精確區分了「原始竊盜行為」與「後續收受行為」在法律評價上的獨立性。
贓物罪的收受樣態與法律效果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規定,明知為「贓物」而進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者,即構成贓物罪。本案中,乙雖然沒有參與甲先前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所犯的竊盜行為,但他是在「知情(知悉為贓物)」的情況下,基於贈與而取得該車的處分權。這種「收受」行為雖然是發生在竊盜既遂之後,但因為它協助延續了不法財產狀態,並使原所有人更難追回失物,因此法律須對此獨立課予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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