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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1 題

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並將其騎 回家作為日常代步工具。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竊盜犯罪之行為人,且未參與竊盜之事前謀議,故其接受贈與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 B 乙明知該車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仍基於為自己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接受贈與,成立刑法第 349 條 第 1 項收受贓物罪
  • C 乙將該車騎回家作為代步工具,係將他人之物隱匿,應論以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寄藏贓物罪
  • D 乙之行為實質上延續了甲之竊盜不法狀態,應直接論以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甲偷了東西後,某個完全不知情的路人撿到這件物品並據為己有,與本題中「明知是贓物而接受」的乙相比,兩者對物品的「來源認知」差異,會如何影響法律對他們行為性質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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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不及格?這題錯了就別考了

選 (B) 是基本功,沒什麼好沾沾自喜的。若連這點邏輯都搞不懂,請直接放棄國考。

  1. 贓物罪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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