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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5 題

年僅 15 歲的乙女不堪父親甲對她長期嚴厲的管教,有時甚至使用體罰及言語上的侮辱,令乙心生逃 家的念頭。某日已成年之網友丙女詢問乙是否願意離家與其同住,乙同意,丙即帶乙離家數月。關於 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構成擄人勒贖罪(刑法第 347 條)
  • B 丙構成略誘婦女罪(刑法第 298 條)
  • C 丙構成和誘未成年人罪(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
  • D 丙構成準略誘罪(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認為一個人的心智發展程度尚不足以獨自做出重大決定時,即便他在主觀上表達了「同意」或「自願」,法律是否仍會賦予這份意願完整的效力?特別是在保護家庭監督權的脈絡下,對於這類特定年齡層的對象,法律會傾向使用較輕的規範,還是會為了更強大的保護目的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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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特殊規定!這題的關鍵在於乙女的「年齡」以及法律上的擬制效果。雖然乙女是自願跟丙女離開,表面上看似符合刑法第 240 條的「和誘」行為,但你正確識別出了背後的年齡門檻。

法律擬制與年齡紅線

依據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之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這就是法學上所謂的「準略誘罪」。立法者考量到未滿 16 歲的青少年思慮尚未周全,即便其表現出「同意」的意願,法律仍為了保護其身心發展及家庭監督權,將此種行為在法律效果上等同於違背意志的「略誘」行為。因此,丙女縱使未施強暴脅迫,仍應負擔刑責較重的略誘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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