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沒收之性質為從刑,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
-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仍應宣告沒收
- D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亦沒收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並未參與搶劫,但他在收下朋友贈送的昂貴名錶時,心裡非常清楚這支錶是朋友剛從鐘錶行搶來的。從「不讓任何不法利益被保留」的公正立場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僅因為他不是搶匪,就讓他繼續保有這支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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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 2016 年沒收新制的精髓!這道題目檢驗了刑法沒收法理的重要變革,是國家考試中相當基礎且關鍵的知識點。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沒收的「獨立性」與「對第三人效力」已有深刻理解。
沒收的法理性質與適用
在現行法架構下,沒收已不再是「從刑(accessory penalty)」,而是獨立於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外的法律效果,旨在剝奪不法利得,回復衡平狀態。因此,選項 (A) 的舊法思維已不可採。此外,刑法第 2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這與罪刑法定原則中的從舊從輕原則不同,是為了確保國家能即時剝奪不法資產,這也是選項 (B) 錯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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