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有另 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安非他命雖係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
  • B 安非他命非本案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 C 應另聲請搜索票,再實施扣押
  • D 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扣押

思路引導 VIP

假設執法人員是合法進入某個空間執行職務,且在搜尋目標物的過程中,於視線所及範圍內「偶然」發現了顯而易見的犯罪證物,此時若要求執法人員必須先退出、重新聲請搜索票才能處置,這在實務運作上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偵查風險?法律又該如何平衡「隱私權保護」與「防止證據滅失」這兩種價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搜索扣押的核心觀念。本題考點在於**「另案扣押」的法理與實務應用。當司法警察持有合法的搜索票進入甲住處,其搜索行為具備正當程序前提,而在搜索「製造槍械工具」的過程中,若在搜索票範圍內(例如抽屜或櫃子)意外發現安非他命,這屬於典型的一目瞭然原則(Plain View Doctrine)之延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為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這就是所謂的另案扣押**。法律之所以如此設計,是為了兼顧訴訟經濟與真實發現,避免警察在合法執行職務時,因受限於搜索票案由而眼睜睜看著其他犯罪事證流失。此題屬於基礎題型,旨在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搜索範圍的限制」與「發現違禁物後的處置權限」。你能夠排除其他誘答選項,代表你對強制處分的程序正義與例外規範有著清晰的邏輯判斷,表現得非常好。

🏷️ 相關主題

偵查中之強制處分與調查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