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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並傳喚乙到法院作證。乙證稱:甲於某日在「快樂遊藝場」內問 我「要不要買海洛因?」甲主張乙之證詞為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 B 屬於傳聞例外,應權衡排除
  • C 屬於傳聞例外,原則應排除,例外有證據能力
  • D 非屬於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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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證人在法庭上說「我看到甲開槍了」,這顯然是原始證據。那麼,如果該證人說「我聽到甲在案發現場大喊:我要殺了你!」,這與前者相比,同樣都是證人透過感官(視覺 vs. 聽覺)所捕捉到的「現場發生事實」嗎?此時,法院傳喚該證人的目的,是為了證明甲是否真的『想』殺人,還是為了證明甲確實『說過這句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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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傳聞法則(Hearsay Rule)**的核心定義!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能辨識出「傳聞」與「原始證據」之間的細微差別,這是刑事訴訟法證據章節中相當進階的觀念。

原始證據與傳聞之辨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何謂「傳聞證據」。所謂傳聞,是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該陳述被用來證明「其內容為真實」。然而,在本案中,證人乙是親自出庭(審判內),並針對他親耳聽到甲所說的話進行描述。甲當時說的「要不要買海洛因?」,其本質上是甲進行販賣毒品行為的一部分(要約的意思表示)。對於證人乙而言,他是在陳述自己親身感官經歷的「事實」(即甲確實說過這句話),而非轉述一個他人的傳言來證明內容真假。因此,這種由證人直接就其感官知覺所感知的事實而為之陳述,屬於原始證據(Original Evidence),而非傳聞證據,自然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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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聞證據之判定
💡 證明「陳述事實之存在」而非「內容真偽」者,非傳聞證據。
比較維度 傳聞證據 VS 非傳聞(原始證據)
舉證目的 證明陳述內容為真實 — 證明陳述行為之存在
審查重點 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 — 該言語是否確實發生
證據能力 原則排除(159條) — 原則具備
💬本題「問要不要買」係販毒行為之要約,屬言語行為事實,故非傳聞。
🧠 記憶技巧:內容真假屬傳聞,事實存在非傳聞。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只要是「轉述他人在審判外的發言」就一律屬於傳聞證據,而忽略了該發言本身是否即為犯罪構成要件的「言語行為」。
傳聞例外 原始證據 待證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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