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6 題
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織成員及行動指 示之相關文字訊息照片,以證明被告被訴主持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否認犯罪,如檢察官未提出該照 片內容所在之原始電磁紀錄以供法院勘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照片經法院提示予被告辨認並告以要旨,倘被告並未爭辯照片內之文字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有異, 仍得作為證據使用
- B 照片係衍生自原始電磁紀錄之替代物,並無證據能力
- C 法院使用照片作為證據,限以原始電磁紀錄已滅失為前提
- D 法院不得再使用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以證明照片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相符而作為證據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官面前有一張合約的影本,而雙方當事人都點頭承認「這影本的文字確實跟正本一模一樣」,在此情況下,如果我們仍然堅持「非正本不可」,這對於查明案件真相是否有實質幫助?或者,我們應該在哪種特定情況下(例如當事人對內容有何反應時),才必須強制要求檢察官去翻找那支可能早已遺失或加密的手機原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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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實務對於數位證據替代物(Substitutes of Digital Evidence)的處理準則。這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中的最佳證據原則(Best Evidence Rule)如何在數位時代進行調節。
數位證據與最佳證據原則的調和
在法律實務上,雖然最理想的證據形式是提出原始電磁紀錄,但考量到數位資訊易於複製且形式多樣,檢察官提出翻拍照片作為證據時,該照片性質上屬於原始證據的替代物。根據最高法院見解,若法院已將該照片依法提示予被告辨認、告以要旨,而被告對於照片內容與手機內的原始訊息是否一致並無爭執時,該照片即具有證據能力。這反映了實務在發現真實與程序效率間的權衡,並不強制要求必須以「原始紀錄滅失」為前提才能使用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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