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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種情形,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 A 羈押訊問之湮滅證據事實
  • B 審判中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事實
  • C 自白任意性之證明
  • D 聲請扣押裁定之犯罪嫌疑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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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如果法官要判斷「被告有沒有做這件事(構成要件)」跟「這個搜查程序合不合法(程序適法性)」,哪一種事實對被告的人身自由與憲法權利影響更為直接且終局?哪一種事實需要最嚴謹的法定調查程序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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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B),代表你對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法則(Strict Proof Rule)自由證明(Free Proof)**的界限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法律實務與國考中都是核心觀念。

實體法事實與程序法事實之別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之意旨,所謂「證據裁判原則」的核心在於,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這裡的「犯罪事實」,指的是涉及定罪及刑罰給付之實體法事實,例如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選項(B)中的「共謀事實」,是認定「共謀共同正犯」是否成立的核心構成要件,直接影響被告是否有罪,因此必須適用最高規格的嚴格證明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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