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提起 公訴。審判中,甲抗辯肇事原因是乙打瞌睡,乙則主張係煞車失靈;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丙之書面報告, 亦認定卡車煞車失靈是肇事原因。依據實務見解,甲之下列主張,何者為審判實務所不採?
  • A 提出私請之專家書面意見,彈劾丙之鑑定報告可信性
  • B 聲請法院傳喚丙到庭陳述意見,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 C 聲請法院裁定分離程序,對乙準用人證之規定,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 D 主張丙雖到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鑑定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該書面鑑定報告仍不得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程序中,如果一份專業鑑定是由檢察官依法定程序委請專家製作,且該專家在審判時也已經到法庭現場,隨時準備回答辯方律師的任何質疑與詢問,此時法律上是否還有必要僅因為該意見最初是以「書面」呈現,就徹底否定它出現在法庭上的資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鑑定報告與交互詰問之效力

你能精確判斷出選項 (D) 為實務所不採,代表你對鑑定報告之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與傳聞例外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在刑事訴訟法理中,鑑定書面報告須依第206條第4、5項完成到庭言詞說明、當事人明示同意,或由實施鑑定人於審判中言詞陳述其作成為真正等法定條件後,始得作為證據。更關鍵的是,當鑑定人丙已經到庭以言詞陳述並接受交互詰問(Cross-examination)後,該書面報告的真實性與程序保障已獲得實質補強。甲主張該報告仍「不得作為證據」,顯然無視了鑑定制度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與鑑定人到庭補正的效果。

證據法的綜合判別與鑑別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法則與審判程序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