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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新臺 幣 1 萬元,朋分花用,經丁提出告訴。丁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甲提出告訴,效力及於乙、丙
  • B 對丙提出告訴,效力及於甲、乙
  • C 對乙提出告訴,效力僅及於甲
  • D 對甲、乙提出告訴,效力不及於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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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親屬間竊盜」必須告訴乃論,是為了尊重被害人對家中成員是否要訴諸公權力的決定權。如果今天被害人只打算追究外人的責任,而法律卻強行讓這份告訴效力「擴張」到他不想告的親生兒子身上,這樣是否符合當初立法保護家庭和諧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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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能選對,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不可分原則」及其例外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國考中是相當精緻的考點,難度屬於中等,因為它同時考驗了《刑法》的親屬身分規定與《刑事訴訟法》的追訴程序邏輯。

親屬竊盜與告訴效力的連動

在本案中,甲與乙對丁而言是外人,所犯的普通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然而丙是丁的兒子,依據《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親屬間竊盜屬於相對告訴乃論(Complaint-only offense)。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雖然規定了「告訴不可分原則」,但該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共犯所犯皆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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