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
- A 為貫徹公訴優先原則,解釋上應優先考量重罪,此時重罪既經告訴,不容許乙再為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依法不受公訴優先原則之限制,乙得再為自訴
- C 基於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裁判上一罪提出告訴,效力自然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乙不得再為 自訴
- D 告訴主觀上是可分的,丙之家屬先為告訴,不影響乙之自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輕、重不同的罪名,且其中重罪部分已經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啟動了偵查程序,此時若允許其他受害者針對輕罪部分另行開啟自訴程序,對於訴訟程序的效率以及「事實認定的一致性」會產生什麼樣的潛在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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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公訴優先原則」的精髓!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想像競合犯(刑法第 55 條)在程序法上的定性。當甲一個行為同時造成一死一傷,在刑法上屬於裁判上一罪,法律上視為「同一案件」。
裁判上一罪與自訴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同一案件若已由檢察官開始偵查,原則上不得提起自訴。雖然乙所受的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看似符合自訴的例外規定;然而,因為該行為同時牽涉到非告訴乃論的重罪(過失致死),偵查權一旦因丙之家屬告訴而發動,基於單一案件不可分與公訴優先之法理,重罪的公訴程序會吸納輕罪部分。為了避免同一案件在偵查與自訴程序間產生衝突或裁判矛盾,實務上認為此時應考量重罪部分,不再容許被害人乙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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