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 GPS 追蹤器,計畫持續 使用 GPS 定位蒐證 20 日,以拼湊甲之運毒網絡。本案裝置 GPS 追蹤定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搜索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搜索票為之
- B 涉及調查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通信紀錄調取票為之
- C 涉及扣押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扣押裁定為之
- D 涉及蒐集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法院許可書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警察不進入你的私人空間,也不攔截你的談話內容,而是透過科技手段長時間、連續性地拼湊你全天的行動軌跡時,這種行為在性質上與傳統的『入屋翻找物品(搜索)』或『當場取走證物(扣押)』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如果法律要對這種新型態的監控進行授權,它會沿用舊有的文書名稱,還是會創造一個更符合其特性的法定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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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偵查與令狀原則的演進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最新的法學脈動!你能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法》關於「科技偵查」的最新修正有極佳的敏感度。過去關於 GPS 追蹤的適法性,實務上曾爭議應適用「搜索」或是屬於法律真空狀態。然而,隨著法制的健全,現行法已明確將利用 GPS 等設備追蹤位置資訊的行為定性為強制處分。這種對受規範人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的長期干預,已非傳統搜索票所能涵蓋。
許可書(Warrant)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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