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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國民法官法關於終局評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終局評議時,審判長若認為有必要,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 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 B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 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不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 C 終局評議原則上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終局評議於當日不能終結者,原則上應於翌日接續為之
  • D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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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國民法官制度中,法律已經賦予了所有參與評議的人員極其嚴格的「終身保密義務」。既然每位成員都被禁止洩漏任何討論細節,那麼在法典設計上,是否還需要針對『案件當事人申請看這些秘密』設計一個專門的禁止條款?或者說,這部專門法(國民法官法)的焦點,究竟是放在參與者的『守口如瓶』,還是外部人的『申請閱覽』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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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考《國民法官法》終局評議的規定,要選出錯誤的敘述,答案是 (B)。 (B) 錯在後半段。《國民法官法》第 85 條第 1 項確實課予保密義務:「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但同條第 2 項緊接著規定:「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選項寫成「不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與條文明文的「得」正好相反,故為錯誤。這是本題唯一的陷阱——前半句照抄條文讓人鬆懈,後半句才把「得」偷換成「不得」。 其餘選項都有明確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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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終局評議
💡 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議之程序、順序及秘密之例外。

🔗 國民法官終局評議流程

  1. 1 時程要求 — 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必要時翌日接續
  2. ↓
  3. 2 審判長說明 — 說明證據能力、法令解釋與程序裁定
  4. ↓
  5. 3 順序討論 — 先認定事實,次討論法律,最後議定科刑
  6. ↓
  7. 4 表決紀錄 — 票數分布(意見分布)須記載於判決書
🔄 延伸學習:注意:有罪認定須包含法官及國民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2/3以上。
🧠 記憶技巧:評議順序:事法刑。票數要公開,個人話語不傳外,評議簿子不能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表決人數(票數)」與「個別意見陳述」。票數依第91條必須記載於判決書,並非如傳統訴訟法規定須嚴守秘密。
國民法官表決門檻 有罪認定之特別表決 量刑死刑之表決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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