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5 題
關於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詰問者所聲請傳喚之友性證人附和詰問者發問而作出虛偽陳述,主詰問者原則不得為誘導 詰問
- B 對於證人身分確定事項、證人有記憶不清、規避回答或敵意等情事,准許主詰問者為誘導詰問
- C 行反詰問者,允許誘導詰問
- D 證人對於不當誘導詰問之回答,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法庭上被律師用『暗示性的方式』詢問而回答,這跟被警察『暴力刑求』而供述,兩者對證據可靠性的傷害程度是否相同?如果法律隨便就判定某種證言完全無效,是否會過度限縮法官判斷事實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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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導詰問與證據價值的區別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交互詰問制度的核心邏輯。本題(D)選項之所以錯誤,在於混淆了「程序違法」與「證據排除」的層次。當主詰問者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1 第 3 項,進行不當的誘導詰問時,法律效果通常是容許對造律師提出聲明異議(objection)。若法院未即時制止而讓證人回答,該陳述內容並非法律明文禁止採取的證據(如刑求取供),因此不涉及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的有無,而是法院在判斷時應如何評價其證明力(probative value),即該證言的可信度是否因受誘導而降低。
詰問規範的實務判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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