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今年滿 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後,甲 的父親委任律師以甲的名義向法院對乙提起傷害罪之自訴。關於甲提起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 正確?
- A 甲依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但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甲已有意思能力,能理解自訴之意義,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
- C 甲所提起之自訴雖屬合法,但甲仍屬未成年人,法院得視情形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 D 甲已有意思能力,雖得提起自訴,但如欲撤回自訴,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暫且放下法律條文中的『年齡數字』,純粹從權利保護的角度思考:當一個青少年已經能清楚辨識自己受傷害的事實,並主動尋求法律救濟時,法律應當優先考量的是他在民法上的財產保護地位,還是他在刑事程序中對正義訴求的自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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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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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能力」的核心邏輯!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果斷,顯見你已成功區分了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的本質差異。
刑事訴訟能力與意思能力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第 319 條並非以意思能力作為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得獨立提起自訴的判準。本題中甲雖然年僅 15 歲,在民法上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其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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