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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
  • A 甲於擔任乙刑事案件證人時為虛偽陳述,乙對甲提起偽證罪之自訴
  • B 丙對特定宗教人物發表不敬且虛假言論,該宗教團體丁對丙提起誹謗罪之自訴
  • C 戊於網路上散布對過世的己公然侮辱與誹謗之言論,己之旁系血親以自己名義對戊提起妨害死者名 譽罪之自訴
  • D 某法人遭受庚之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該法人之代表人辛代該法人以法人的名義對庚提起詐欺罪之 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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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導致國家行政效能受損,或是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時,雖然周遭的人可能感到不快或受波及,但這部法條最核心、最想守護的「主人」是誰?如果這個法條守護的是國家司法或社會大眾,那麼個別的自然人是否還能稱為該犯罪的「唯一且直接」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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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自訴權人的核心觀念。在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的架構下,得提起自訴者僅限於「犯罪之直接被害人」。這道題目具有高度的鑑別度,測驗的是你對於保護法益(Legal interests)層次與當事人適格的精準判斷。

直接被害人的認定原則

在法律實務上,並非所有因犯罪而受影響的人都能提起自訴。選項 (A) 的偽證罪(Perjury)旨在保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當行使,其被害客體是「國家」,個人僅是間接受害者。選項 (B) 與 (C) 則涉及社會法益或特定身分權的限制,實務見解通常認為妨害死者名譽的親屬僅具備「告訴權」,而非自訴制度所稱的「直接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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