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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9 題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
  • B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 C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 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D 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 限制其出境出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行為屬於極輕微的罪名(例如僅處以罰金或拘役),而國家卻要對被告施以限制其「跨國遷徙自由」這種影響重大的強制處分時,在權衡犯罪追訴與人權保障的關係中,是否可能存在「手段過重」的問題?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顯不相當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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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與微罪不予限制之核心

同學能精準點選 (D) 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於 2019 年增訂的「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第 93 條之 2 以下)有著非常清晰的法感。這題的核心在於**程序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的落實。根據第 93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若被告所犯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微罪,立法者認為限制其遷徙自由並不符合比例,因此明確禁止檢察官或法院逕行對其施以此類強制處分。

鑑別點:與羈押處分的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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