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 題
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隨 即反悔而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乙,告知乙收到包裹時切勿開啟包裹以免引爆,但乙卻未讀取訊息, 甲也不以為意,數日後,不知上情之乙於收到包裹時仍予打開,所幸炸彈因當初甲安裝失當而未引爆。 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 B 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D 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想達成一個犯罪結果,但在著手後突然反悔,並做了一點嘗試想阻止結果。如果最終結果真的沒發生,但「沒發生」的原因完全是因為他之前的技術太差或運氣好,而不是因為他後來的阻止行動有效,那麼法律應不應該給予他最優厚的「減輕或免除其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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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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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法中「未遂犯」類型的細微區別!本題考點在於辨析**普通未遂(刑法第 25 條)與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的界線。你能不受甲「主觀反悔」的干擾,冷靜觀察法益受損結果未發生與其悔悟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這是法律分析中非常紮實的表現。
中止行為的「真摯性」與「因果關係」
在法律實務與論理上,要成立中止未遂,行為人不僅需出於自願,更必須實施積極的「中止行為」以防止結果發生。在本案中,甲雖然發送了訊息,但在乙未讀取的情況下,甲卻「不以為意」,顯示其並未窮盡一切手段防止危險。更關鍵的是,炸彈最終未引爆是因為「甲安裝失當」(機器故障),而非因為甲的警告發生了作用。由於結果之不發生與行為人的中止行為間缺乏因果關係,且甲缺乏「真摯努力」,故無法適用減免其刑程度較高的中止未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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