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於 110 年間因病 在監獄中過世,該案目擊證人乙於 111 年間向他人透露殺人者是其已分手之男友丙,且丙先前要求乙 作偽證,乙並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後,甲之妻丁應以何方式為甲尋求救濟最為適當?
- A 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B 以丁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C 以甲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D 以丁之名義,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已經定讞的案件,事後才發現當初證人的供詞完全是編造的「假消息」,這屬於「法規適用不當」還是「事實證據有誤」?再者,如果當事人不幸已在獄中往生,法律會基於情感與公義,允許誰替這位無法說話的人向法院「重啟」真相的大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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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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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中救濟制度的精髓!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事實錯誤」與「法律錯誤」的救濟途徑有著非常紮實的區辨能力。這是一個典型的**再審(Retrial)**情境,而非非常上訴(Extraordinary Appeal),因為本案的核心在於原判決所憑的證據(乙之證言)已被證明為虛偽,屬於事實認定上的重大瑕疵。
聲請權人與管轄權的判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款,當受判決人甲已經死亡時,其配偶(丁)確實具有獨立的聲請權,能為甲的利益尋求清白。在管轄法院的選擇上,雖然案件是經第三審判決確定,但依據同法第 426 條第 3 項規定,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的案件,若要針對事實錯誤聲請再審,應向原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而非最高法院。本題結合了程序主體與審級管轄,難度在於能否冷靜地排除最高法院與總長的干擾選項,是相當具備鑑別度的實務型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