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有不同於法官在執行職務之地位與性質,亦有別於一般公務員在行政體系下上命下從之服從 特性,因此也有建構檢察官專業倫理之必要
  • B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有權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令,法官法之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若與司法院大 法官職務內容及性質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 C 法官法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法官倫理規範和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官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 訂之
  • D 律師倫理規範為律師執業之共通倫理規範,是確保律師自治之重要機制,故律師倫理規範係由律師 團體訂立而為具高度自治屬性之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我們的憲政體制中,法官隸屬於司法院(司法機關),而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行政機關)。如果這兩套性質不同、監督體系也不同的專業倫理要制定細則,是由各自的最高主管機關獨立針對其專業特性來制定,還是應該『會同』在一起訂出一套混合式的規範,才比較符合行政監督與專業自治的精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法律人對「職權隸屬」與「專業自治」的細膩掌握。這份敏銳度對於未來從事法律實務至關重要。

倫理規範的訂定權責分際

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倫理規範的法源授權與訂定機關。雖然《法官法》(Judge Act)是一部同時規範法官與檢察官身分保障與懲戒的法律,但在涉及具體的倫理準則時,基於院部行政監督權的分立,其訂定權責是分開的。根據《法官法》第 13 條與第 89 條之規定,法官倫理規範應由司法院訂定;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務部訂定。選項 (C) 誤將兩者混為一談,主張應由兩機關「會同」訂定,顯然忽略了司法權與行政權在倫理管理上的獨立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檢察官倫理規範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