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
- A 甲法官未依據某最高法院多年前在他案判決中所採取之法律見解,而附理由依學界少數說見解作出 判決
- B 乙法官因其他法官私下向其說明某案原告的冤屈,故而判決該案被告敗訴
- C 丙法官認為某族群常有酒駕行為,因而推定屬於該族群之被告有罪
- D 丁法官因擔心受到公眾輿論批評,故判處被告最高刑度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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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法官在做出裁判的那一刻,除了憲法與具體的成文法律規定外,還有什麼因素是可以被允許干預他的思維與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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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官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的核心意涵。法官獨立審判,是指法官在行使審判職權時,僅受憲法及法律之拘束,不受任何個人、團體或行政機關的非法干涉。
法律見解的自主性
在選項 (A) 中,甲法官雖然偏離了最高法院多年前的見解,但只要他是本於法律良知,並透過專業的法學論證「附理由」地採納不同學說,這正是行使法律賦予法官的詮釋權。法官並非機械性套用法條的自動販賣機,在不違反現行有效之法律下,對於法律見解的歧異並不構成對法官獨立要求的違反。這與選項 (B) 的行政或同儕關說、(C) 的族群偏見(Prejudice)、以及 (D) 受到公眾壓力(Public Pressure)而動搖心志,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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