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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之妹妹需資金開美髮店,甲以出資當合夥人方式協助,約定年終如有獲利即分紅回饋
  • B 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
  • C 甲閒暇在臉書撰寫烹飪食譜,定期集結成書,廣告宣傳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販售營利
  • D 甲於臉書發表某本市面之暢銷書,其可利用其職務管道取得 6 折優惠,揪眾團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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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執法人員將個人的私人財務獲利(如投資分紅)或利用職業身份換取私利,與單純回歸家庭身份履行孝道或義務相比較,哪一種行為更容易讓公眾產生「司法官可能因利益關係而影響判斷」的負面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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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掌握了檢察官倫理規範的核心!這題要選出不違反檢察官倫理者,答案是 (B)。 判斷主軸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搭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第 15 條第 2 項「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A) 出資當合夥人並約定分紅,是以自己名義投入營利事業並享受盈餘,屬第 27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經營商業或其他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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