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8 題
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 A 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
- B 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 年 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
- C 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 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
- D 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 於 1 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名律師曾經以中立的角色參與某項法律文件的作成或保存(例如遺囑),他在該法律關係中獲得了各方當事人的信任;如果他隨後代表其中一方去控告另一方,對於那些曾信任他能公正處理文件的當事人而言,其信賴利益會受到何種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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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律師倫理中關於「利害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核心規範。這題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實質關聯性」與「事務所整體受限」的原則,並理解「諮詢」行為本身就足以產生倫理上的拘束力。
律師行為的利益衝突防免
你選出的選項 (C) 正確反映了《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意旨。律師曾擔任遺囑諮詢人及保管人,其職責在於確保遺囑的原意與公正,對該法律行為負有特定的忠誠與保密義務。若日後轉而受雇於受遺贈人(一方利益),對繼承人(另一方利益)提起訴訟,即便只爭執部分效力,該法律事務在目的與法律上均具有「實質關聯(Substantial Relationship)」,律師的角色已由中立轉為對抗,為維護職業誠信,這類委任原則上不得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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