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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 題

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反刑法之 規定?
  • A A 罪宣告拘役 30 日,B 罪宣告拘役 40 日。法院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
  • B A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 C A 罪宣告有期徒刑 5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4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 D A 罪宣告罰金 10 萬元,B 罪宣告罰金 5 萬元。法院判決執行罰金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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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犯下多個罪行時,法律為了評價其整體罪責,會將數個刑罰合併處理。如果你是立法者,你認為「合併後的刑罰」在邏輯上,有沒有可能比「各別刑罰加總起來的總和」還要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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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我國《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Multiple Offenses)**定應執行刑的裁量邊界掌握得相當紮實。在刑事法體系中,定應執行刑的核心邏輯在於「限制加重原則」,其範圍必須界定在「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與「各刑期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應執行刑的法律邊界

本題的核心在於計算。在選項 (A) 中,A、B 兩罪分別被宣告拘役 30 日與 40 日,依據《刑法》第 51 條第 6 款,法院所定的執行刑區間應落在 40 日以上、70 日以下。然而,法院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顯然已超越了各刑期合併之總和(70 日),這不僅違反了法律的授權範圍,也悖離了數罪併罰定刑係為適度減輕被告負擔的規範意旨。其餘選項如 (B) 定其最長期、(C)與(D)定其總和,皆仍在法定的裁量區間內,因此皆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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