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 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 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
- C 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 D 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執行業務的權限來源為何?如果一位受雇的專業人員,在不告知雇主的情形下,私下與雇主的競爭對手討論工作內容,即便他自認是為了工作好,這種行為對於雙方建立的「信任關係」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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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在律師倫理的考點中,「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與「程序合規」始終凌駕於律師個人的主觀善意之上。
律師倫理與忠實義務的維護
本題的核心在於 《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 的規定:律師未經委任人的同意,不得就受任事件私下與對造或其代理人進行協議或妥換。即便甲律師的主觀動機是為了「安撫情緒」或「瞭解真相」,但在專業倫理的框架下,律師是基於委任人的授權而行動。若未告知己方當事人便私下接觸對造,不僅可能損及當事人的信任,更可能在言談中無意洩漏辦案策略或損及法律利益。因此,選項 (A) 是最符合法理的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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