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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成員 組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涉及法官懲戒事項,合議庭組成為 5 人
  • B 由懲戒法院法官 1 人、其他法官 2 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
  • C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
  • D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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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平衡與專業分工的角度思考:在一個結合了職業法官與社會專家(參審員)的混合式法庭中,誰最適合負責引導繁瑣的訴訟程序並掌握法律適用的正確性?如果將負責帶領法庭的「審判長」一職交予不具職業法官身分的人士,是否符合審判專業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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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判斷出選項 (B) 為誤,顯示你對《法官法》中「職務法庭(Professional Court)」的組成架構掌握得非常細膩。在法官懲戒制度中,為了兼顧審判專業性與社會多元觀點的參與,我國法律確實引入了**參審員(Lay member)**制度,但對於指揮訴訟程序的核心職位仍有嚴格規範。

職務法庭的審判職能核心

根據現行《法官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合議庭雖由 3 名法官與 2 名參審員組成,但法律明確規定審判長必須由「法官」擔任。參審員雖然在事實認定與處分輕重上與法官有同等的表決權,但考量到訴訟程序的指揮、法律適用的精確性以及憲法對於職業法官審判權的期待,絕不可能由不具法官身分的參審員擔任審判長。因此,選項 (B) 所稱「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在實務邏輯與法律明文上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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