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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甲與 17 歲之乙訂立使用借貸契約,將其所有之別墅借給乙使用。下列關於使用借貸契約效力之敘述,
何者正確?
  • A 使用借貸契約對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故有效
  • B 使用借貸契約對乙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無效
  • C 使用借貸契約因乙限制行為能力,故效力未定
  • D 使用借貸契約對乙因是無償契約,故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法律行為對某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時,除了他能獲得權利之外,是否還能容許他因此背負任何「法律上的義務」或「保管責任」?即便這個過程不需要付錢(無償),是否就等同於完全沒有任何法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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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定性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限制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的核心。本題中,17 歲的乙屬於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規範的對象。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雖然使用借貸契約(Loan for Use)是無償的,經濟上乙看似「獲利」,但在法律實務與學說見解中,「純獲法律上利益」的判定標準極為嚴苛:只要該法律行為讓當事人負擔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如民法第 468 條的保管義務、第 470 條的返還義務),即不屬於純獲利益。

效力未定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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