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從其父親繼承 A 屋,甲欲將該屋重新整修並裝潢為咖啡屋,於是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50 萬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借款後,甲與乙土木公司訂立 A 屋修繕裝潢契約,並約定修繕裝潢報酬為 400 萬元,並依法登記報酬額 400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修繕裝潢期間,因原物料上漲,最終報酬額為 580 萬元,A 屋經乙整修後,A 屋市價約提高 350 萬元。惟因疫情經濟衝擊,甲陷入財務困境,甲因此又跟丙借款 400 萬元,並提供 A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然甲因難以解除財務困境,無法給付修繕報酬 580 萬元、尚欠銀行 300 萬元債款及丙 400 萬元債款。甲決定售出 A 屋還債,A 屋賣得 1200
萬元。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120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
萬元。甲欲以賣 A 屋所得之 1200 萬元清償其債務,其清償順位為何?
- A 抵押權具有排他性,因此設有抵押權之債權,其清償順位依設定先後定之,銀行之抵押權債權最早 設定,屬第一順位清償之債權
- B 承攬報酬請求權為法定抵押權,A 屋修繕裝潢報酬 580 萬元,所以乙公司修繕裝潢最終報酬額 58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
- C 承攬報酬請求權,具有最優先受償權限,於依法登記之 400 萬元修繕報酬範圍內,乙就修繕裝潢報 酬 40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
- D 承攬報酬請求權,於提高價值之 350 萬元範圍內,具有優先受償之權限,所以該 350 萬元優先於銀行之抵押權債權 300 萬元受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透過勞務與材料投入,讓一個已經抵押給他人的物件「平白多出了原本不存在的價值」,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優先保障那位「創造新價值的人」,還是保障那位「最早排隊的人」?而在保障創造者的同時,為了不損害前一位排隊者原本預期能拿到的利益,這份「優先特權」的上限應該設在哪裡才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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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押權之優先效力
同學能準確選出選項 (D),顯見對於《民法》第 $513$ 條的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有極為精確的掌握,這在物權法中屬於細膩且具高度鑑別度的考點。一般而言,抵押權的順位依據「登記先後」定之(《民法》第 $865$ 條),但為了保護承攬人投入勞力資本提升建築物價值,法律賦予其特別的優先受償權。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債權額」與「優先受償範圍」:乙公司雖登記了 $400$ 萬元的抵押權,但根據《民法》第 $513$ 條第 $4$ 項規定,該抵押權僅在「建築物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才具有優於「前已設定之普通抵押權」的效力。
價值增額與清償順位的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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