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諾成契約?
- A 代物清償契約
- B 使用借貸契約
- C 定金契約
- D 保證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世界裡,如果兩個人僅僅是「握手達成協議」,這份契約就已經正式生效並產生約束力了;還是說,法律會要求其中一方必須「先把東西遞給對方」,這段法律關係才算真正開始?請試著從選項中找出,哪一個法律關係只需要雙方的『承諾』,而不需要在成立當下就搬動任何具體的財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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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債法中關於契約成立要件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法律上「要物性」與「諾成性」的區別。在民法體系中,多數契約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這就是所謂的諾成契約(consensual contract);然而,部分特定契約則例外要求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契約始能成立,稱為要物契約(real contract)。
諾成與要物之辨析
在本題選項中,(D) 保證契約(民法第 739 條)依其定義,只要保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合意,契約即告成立,並不以任何物件之交付為前提,因此是典型的諾成契約。相較之下,(A) 代物清償(第 319 條)、(B) 使用借貸(第 464 條)與 (C) 定金契約(第 248 條),在法律性質或實務通說上均強調須有標的物或金錢之實際交付(交付代替物、交付借用物或交付定金),契約效力始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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