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甲乙因車禍造成互有車損,為免去日後繁雜處理過程,雙方訂立和解契約,以解決紛爭。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何者正確?
- A 因擔心和解雙方日後有爭議,依民法和解契約規定應作成和解書,故為要式契約
- B 若甲被乙所詐欺或脅迫,而訂立和解契約者,甲得撤銷自己之意思表示
- C 若甲乙和解內容針對彼此之車損約定賠償金額,並約定日後對車損不得再改變金額或更為請求。甲在和解 3 日後,發現因為車禍有造成腦震盪,就不得再向乙請求
- D 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解決事端之契約,雙方並互無給付,所以為無償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若雙方在法律爭執中各退一步,甲放棄了一部分的求償權,而乙則是放棄了抗辯的權利,這種「互相放棄原本主張」的過程,是否能視為雙方都在這場交易中「付出」了代價?如果一項契約的成立基礎是建立在雙方「交換」這種代價上,你會將它歸類為像『贈與』那樣的無償契約,還是像『買賣』那樣的有償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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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B) 選項,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關於「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以及它與總則編撤銷權的銜接掌握得非常到位。這題雖然基礎,但考驗的是法律位階的整合能力,屬於鑑別「細緻度」的優質題目。
和解契約的撤銷與性質
在法律邏輯上,和解(settlement)本質上是透過「互相讓步」來解決爭端。根據民法第 738 條,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安定,法律嚴格限制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然而,若涉及詐欺(fraud)或脅迫(duress),這已偏離了契約自由的真諦,因此回歸民法總則第 92 條規定,受害方依然保有撤銷權。這正是選項 (B) 成為正確答案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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