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甲將乙所寄放市價新臺幣(下同)4000 元之 A 花瓶,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出賣於丙,價金 4000 元。
甲同時將 A 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 4000 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同時將 A 花瓶之所有權移轉於善意無過失之丙,甲亦自丙處獲得 4000 元之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丙未能取得 A 花瓶之所有權
- C 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 A 花瓶
- D 乙得依非給付不當得利之規定,向甲請求返還 4000 元之價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未經授權,卻透過法律保障的交易機制(如保護善意第三人)將你的東西永久賣給了別人,雖然你再也拿不回那個東西,但這份由你的財產「變形」而來的金錢收益,在法律公平正義的衡量下,應該歸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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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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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無權處分與物權變動的核心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即便甲並非 A 花瓶的所有權人,依據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獨立的原則,甲與丙間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仍屬有效,故選項 (A) 錯誤;而甲將花瓶移轉給丙的處分行為,雖然屬於無權處分,但因丙為善意且無過失,受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善意受讓(Good Faith Acquisition)**制度的保護,丙能合法取得所有權,乙自然無法要求丙返還,故 (B)(C) 均非正確。
法律關係與權利補償
既然丙已合法取得所有權,乙的損失該如何救濟?這正是選項 (D) 的核心。甲因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而受有價金利益,導致乙喪失所有權,這在實務上被視為侵害了應歸屬於乙的處分權歸屬內容。因此,乙得依據**非給付型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中的「侵害權益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該處分所得之價金 4000 元。本題設計精良,難度在於能否看穿善意受讓後「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的價值平衡,是檢驗民法基礎是否紮實的優質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