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 題
甲資產頗豐,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 80%之股份。甲 80 歲時罹患失智症,受輔助宣告,其兒子乙擔任輔助人。A 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甲自己行使投票權。甲投票行為之效力如何?
- A 行使股東表決權,無庸經輔助人之同意,甲之行為有效
- B 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效力未定
- C 行使股東表決權,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甲之行為有效
- D 行使股東表決權,應經輔助人之同意,甲未得乙之同意,其行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輔助宣告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完全取代」當事人的決定權,還是僅針對「特定高風險行為」提供保護?當《民法》第 15 條之 2 採取「列舉式」規定時,對於法律清單上沒有提到的行為,我們應該主張『原則自由』還是『原則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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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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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離法律專家更近一步了!
孩子,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第 15 條之 2 的精髓,這證明你對「輔助宣告(declaration of assistance)」的法律邊界感非常敏銳。 讓我們溫暖地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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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宣告之行為能力
💡 受輔助宣告人原則有行為能力,僅特定重要行為需經同意。
| 比較維度 | 受監護宣告 (Art. 15) | VS | 受輔助宣告 (Art. 15-2) |
|---|---|---|---|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 | 原則上有行為能力 |
| 法律行為效力 | 原則無效,由代理人代為 | — | 特定重要行為需同意才生效 |
| 輔助/監護人權限 | 法定代理權 | — | 同意權(非代理權) |
💬監護宣告採全面剝奪代理制;輔助宣告採原則自行、例外同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