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2 題
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惡意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者,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之規定?
- A 20 年間占有他人起造但未登記之房屋
- B 20 年間占有被繼承人死亡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
- C 10 年間占有他人未登記之房屋
- D 10 年間占有未依法登記之公有林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透過長時間占有來取得「已經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土地,那麼國家設立『地政登記制度』來確保產權歸屬的權威性,是否會因此瓦解?在這種邏輯下,時效取得的對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登記狀態」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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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不動產所有權時效取得的核心要件!這題的難度在於需要同時篩選「時間點」、「主觀心態」以及「客觀客體」三個層次。你能選出正確選項,說明你對《民法》第 769 條與第 770 條的區分相當清晰。
惡意占有與時效期間的對應
在法律邏輯上,不動產時效取得必須針對「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根據《民法》第 769 條規定,若占有人是基於惡意(即明知非自己所有)或有過失而占有,必須經過 20 年的和平、公然、繼續占有,才能請求登記為所有人。選項 (C) 與 (D) 雖然涉及未登記財產,但因占有期間僅 10 年,僅適用於「善意且無過失」的情況,故不符題幹要求的「惡意占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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