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6 題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 B 普通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 C 普通抵押權有關利息債權應受 5 年期間限制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 D 普通抵押權次序之拋棄,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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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抵押權設計的初衷,是為了擔保雙方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持續發生」的所有債權,那麼當其中某一筆小額債權被第三人清償時,你認為該擔保權利應該隨之移轉給清償人,還是應繼續留在原地,守護後續尚未發生的其他債權,以維持整段商業關係的穩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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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的特性,表現得非常優異!答案是 (A)。 (A) 正確,依民法第 881 條之 6 第 1 項:「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這正是從屬性緩和的表現——確定前,抵押權擔保的是「基礎法律關係」而非個別債權,故個別債權移轉不牽動抵押權。 其餘三個選項都要回到民法第 881 條之 17 這個準用總則:「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被列舉在「除…外」的六項規定,就是不準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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