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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男與乙女於 2017 年 2 月 1 日結婚,乙女於 2021 年 1 月 1 日生下一子丁,甲當日並全程陪伴乙進入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 2022 年 1 月 1 日發現丁可能並非他之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立即質問乙、丙,兩人馬上承認丁是丙之子,丙並明確表明希望帶丁回家繼承香火。有關丁婚生推定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B 甲於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C 2022 年 1 月 1 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D 倘若丁於 10 歲時知悉丙才是親生父親,丁於 2040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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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上,為了保護家庭關係的安定性,如果一個人在孩子出生後很久才知道真相,法律會給予他多長的時間來決定是否要破壞這個既有的法律身分關係?這個「時鐘」又是從哪一個瞬間開始轉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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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婚生否認之訴」的除斥期間與權利主體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屬於基本必拿分,關鍵在於對於法條細節的精確掌握。

婚生否認之訴的起算時點與主體

根據我國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關於除斥期間(Preclusion period),依該條第 3 項規定,應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 年內為之。在本題情境中,丁於 2021 年出生,即便以「出生時」起算,到 2022 年 1 月 1 日也才經過 1 年;更何況法律是以「知悉(非婚生)」為起算點。因此,選項 (C) 主張乙已逾越除斥期間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亦不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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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否認之訴
💡 夫、妻或子女知悉非婚生事實後,於二年除斥期間內提起訴訟。
比較維度 夫或妻 VS 子女
訴權依據 民法第1063條第2項 — 民法第1063條第2項
一般除斥期間 知悉起 2 年內 — 知悉起 2 年內
未成年保障 無特別規定 — 成年後仍有 2 年期間
生父之地位 無訴權,僅能由夫妻提起 — 無訴權,由子女自行提起
💬兩者皆受2年限制,但子女若於未成年時知悉,法律額外保障其成年後的起算權。
🧠 記憶技巧:夫妻知悉二,子女成年二;生父沒訴權,推定要推翻。
⚠️ 常見陷阱:誤以為生父有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誤記除斥期間是從「出生時」起算(應為知悉時)。
婚生推定 認領與準正 確認子女關係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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