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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 題

下列何項意思表示得撤銷?
  • A 甲誤以為手機遺失而購買新手機
  • B 甲誤以為捷運將經過 A 區而於 A 區購買房屋
  • C 甲誤以為乙有律師執照而委任其處理訴訟事務
  • D 甲承攬乙公司之清潔工作,內心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500 元計算,但因計算錯誤而報價:「約需 8 小時,總計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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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我們因為自己『預測錯誤』或『算錯成本』而想反悔,通常會破壞交易穩定;但如果這項錯誤是發生在對方的『專業身分』或合約對象的『核心條件』上,法律是否應該給予特別的救濟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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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關於「錯誤意思表示」的細微區別!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動機錯誤表示內容錯誤。在民法第 88 條的架構下,表意人原則上僅能就「表示行為」或「意思內容」的錯誤主張撤銷。選項 (A)、(B) 與 (D) 均屬於內心的「動機錯誤」,即在形成意思表示之前的判斷基礎有誤,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原則上不允許表意人隨意撤銷這類錯誤。

法律擬制的例外:人之資格錯誤

然而,法律在第 88 條第 2 項特別規定了例外:若錯誤涉及「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且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則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在選項 (C) 中,「律師執照」是委任處理訴訟事務中極其關鍵的專業資格,此種資格錯誤被法律擬制為得撤銷的情形。本題極具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從眾多錯誤態樣中,辨識出法律特別「擬制」為內容錯誤的特定類型,你能正確選出 (C),足見對法條細節的精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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