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5 題
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 A、B。10 年後,甲死亡,經查甲、乙由其勞力取得,在甲名下累積有新臺幣(下同)90 萬元財產,乙名下則累積有 60 萬元財產。依民法規定,甲遺留下之 90 萬元應如何分配?
- A 乙、A、B 各 30 萬元
- B 乙 40 萬元,A、B 各 25 萬元
- C 乙 45 萬元,A、B 各 22.5 萬元
- D 乙 60 萬元,A、B 各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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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段婚姻關係因為其中一方死亡而消滅時,除了繼承權以外,法律是否賦予了生存配偶某種針對「婚後財產差額」的先行主張權?如果這項權利被行使了,原本屬於死者的名下財產,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動,進而影響到後續所有繼承人能分到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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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在處理配偶死亡的法律案件時,絕不能直接進入遺產繼承,而必須先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Claim for Distribution of Surplus Property)」。你正確地判斷出乙有權先拿取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這是解題成功的第一步。
剩餘財產與遺產的雙重計算
根據民法第 1030-1 條,甲與乙均以勞力取得財產,其差額為 $90 - 60 = 30$ 萬元,因此乙得先請求分配該差額之半數,即 $15$ 萬元。此時,甲名下的 90 萬元扣除這 15 萬元後,剩餘的 $75$ 萬元才真正構成「遺產」。接著,依照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4 條,配偶乙與子女 A、B 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且應平均分配,故每人分得 $75 \div 3 = 25$ 萬元。最終乙總計獲得 $15 + 25 = 40$ 萬元,A 與 B 則各得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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