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6 題
15 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 D 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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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民法制度中,法律對於「一般商業契約的訂立」與「死後財產分配的遺囑」這兩種行為,在年齡門檻的要求上是否完全一致?如果法律在繼承編特別為遺囑能力設定了一個數字,這個數字與總則編所劃分的行為能力界線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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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繼承編中有關遺囑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的特殊規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民事上的「行為能力」與遺囑制度中的「特殊能力門檻」。在民法總則中,我們習慣以 7 歲與 18 歲作為行為能力的劃分界線,但在繼承法領域,立法者考量到遺囑是處分死後財產的身分行為,對於意思能力的成熟度有獨立的年齡要求。 根據民法第 1186 條的規定,雖然限制行為能力人作成遺囑「不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這項特許是有前提的:遺囑人必須年滿 16 歲。本題中的甲年僅 15 歲,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遺囑年齡,因此該遺囑因為主體不適格,在法律上屬於絕對的無效(Void),不因法定代理人的事後承認或撤銷而改變其狀態。
法律適用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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